緊急情況下的一些行為是否屬于緊急避險的范疇?為何明明是好心辦事,最終卻要承擔賠償呢?漏水問題不緊急什么問題才算的上緊急呢?讓我們一起聽聽維修員小劉的委屈。
一場大雨,給業主老李家造成了重大影響。當天,大雨下了一天,下午老李下班回家才發現,自己家的客廳和旁邊的臥室整面墻全部被水淹了,臥室的壁紙脫落,角落的木地板起了鼓。老李震驚之余,細細查看漏水點,仔細觀察才發現,不是因為自家潲雨而造成的破壞,而問題出在了樓上鄰居家的下水管道上。
當即,老李通知了管家小王,小王與維修人員小劉一起上門查看,得出的結論和老李的非常一致。于是老李和管家小王、維修員小劉一起上樓去敲樓上鄰居方某的房門。外面的雨仍然在下,可方某卻始終聯系不上。在老李的不斷催促下,維修員小劉將方某的門撬開了。
原來方某家一直沒有裝修,將毛坯房對外出租了一段時間,這些天一直閑置?墒欠侥硡s忘記了將客廳和臥室的窗戶關上,加上陽臺一處下水管道被水泥堵住了,因此大雨過后潲進屋的雨水對樓下造成了破壞。維修人員立即將方某家的下水管道疏通開,此時管家小王才聯系上了業主方某。方某一聽沒有經過自己同意物業撬開了自家的大門非常激動,他不但要求物業賠償,還拒絕對老李家的損失給予賠償。
雙方各持己見,僵持不下,最終方某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最終判決,物業公司應當對方某的大門進行更換或者賠償,而因為大意沒有關窗戶、下水道堵塞對老李造成的損失,方某理應給予老李合理的賠償。這下小劉就委屈了,雖然公司沒有讓他賠償這個損失,但是他覺得自己是在緊急情況下做出的正確的決定,不然會造成樓下業主不可估量的損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與支持。
其實,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缎谭ā穼Υ艘灿忻魑囊幎。這就說明物業公司或者李某無論哪一方都沒有權利擅自撬開他人的房門,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維修員撬開方某的家門,雖然他本意是想解決李某家房屋潲雨損壞的問題,但他并沒有合法的手續。因此物業公司必須對此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案件中的情況并不屬于緊急避險的范疇,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般來說,如果住宅住戶出現了重大火災事故、煤氣泄漏等情況物業為了避免更大的險情破門而入是不需要承擔此類責任的。不過在遇到老李這類問題時,物業或者受影響的業主可以先通知派出所、居委會等相關人員,在避免更大損失的基礎上最后讓民警等在場證明。
物管公司在采取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的情況下可以破門而入。這就要求物業公司能夠判斷出是否住戶室內有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或者正在發生的危險,如有,破門而入就屬合法行為,反之就值得商榷,物業公司應當建立自己的科學的“安全防范預案”作支撐,在平時工作中針對各種突發事件進行有針對的演練,才能及時有效的處理各類緊急事件。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其成立的要件有:
1、必須遭受現實的危險,F實的危險包括:自然力量產生的危險,如洪水、地震等;機械、能源設備產生的危險,如飛機故障、油庫自燃等危險;動物侵襲造成的危險;人為原因造成的危險等。
如果實際并不存在著危險,由于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善意地誤認為存在這種危險,因而實行了所謂緊急避險,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假想避險。假想避險的責任,適用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解決原則。
2、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即危險迫在眉睫,合法權益正處在危險威脅之中,如不實行緊急避險,危險立即會轉化為現實危害,使有關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
對于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都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就是避險不適時。例如,海上大風已過,已經不存在對航行的威脅,船長這時還命令把貨物扔下海去,這就是避險不適時。船長對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損害,應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是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同防衛過當一樣,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而是根據避險過當行為所觸犯的具體罪名,并根據避險過當所造成的損害的大小,確定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