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職業技術教育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寧波市職業技術教育學會”。英文譯名:“The Ningbo Society Of Vocationl and Technica Education”。
第二條 本會性質:以縣(市)區職業技術教育學會(含研究會、協會,下同)和各級各類職業技術教育學校、職業教育科學研究機構、政府相關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以及職業教育工作者為主體,自愿組成的地方性、學術性、群眾性專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原則,組織和團結全市各級職業技術教育工作者,積極開展職業技術教育科學理論和實踐問題研究,探索職業技術教育的規律和特點,促進我市職業技術教育的改革和發展,為寧波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寧波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寧波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寧波市和義路129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學習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職業技術教育的方針、政策;
(二)組織和指導相關課題研究,有計劃地開展各種學術活動;
(三)定期組織優秀教科研成果評獎,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
(四)組織經驗交流,開展教育培訓,進行成果評估,舉辦展覽,做好中介服務等;
(五)開展調查研究,為職業教育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
(六)組織開展市、省際和國際間職業技術教育學術交流活動;
(七)完成國家、省和市教育行政部門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一)縣(市)區職業技術教育學會、各級各類職業技術教育學校、職業教育科學研究機構等有關單位,自愿加入本會且擁護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批準,可以成為我會單位會員。
(二)支持職業教育的企業家和社會知名人士、熱心職業技術教育并有一定影響的職業教育工作者,自愿加入本會且擁護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批準,可以成為我會個人會員。
(三)由政府機關、有關企事業單位推薦參加我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可以視為特邀代表,并自動取得個人會員資格。對于這些個人會員,原推薦單位有權更換人選。
第八條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加入時,應向學會秘書處申請履行入會手續,經秘書處審議、常務理事會批準即可入會。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推選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評獎等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其他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定期向本會報告工作,提供有關資料、信息,及時反映相關情況;
(四)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凡在學術研究和學會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學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會員無特殊原因,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作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學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本會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推選出的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持學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采用替換制。理事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職責時,由原推薦單位及時向本會另行推薦新的理事人選。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其職權是:
(一)組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時,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可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領導本會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原則上由會長擔任。因其他原因(組織規定、崗位變動等)須由副會長、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接任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研究本會的重大工作事宜。
副會長配合、協助會長工作,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負責。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本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配合和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關心職業技術教育事業發展的團體、企業或個人捐贈;
(三)核準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社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4年1月10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